經營指南
客人預約了卻沒來:提醒、訂金與取消規則
預約不等於到店。確認寫清楚、提醒抓對時機、規則事先講好,空等的時段就會變少。
更新日期:2026-10-26編輯:傑可里 Jecori
客人在 LINE 約好週六下午兩點,店裡為他留了位子、排好人手,時間到了卻沒有出現,打電話也沒接。空下來的這段時間,很難臨時補上別的客人,準備好的材料與人力也都白費了。預約了卻沒來,對預約制的店家來說,是最直接、也最常被默默吞下的損失。這篇整理客人為什麼沒來、預約成立時要說清楚什麼、提醒什麼時候傳、訂金要不要收,以及取消規則怎麼寫才清楚又不傷感情。
這是經營指南的第九篇。第六篇談詢問怎麼變成預約,第五篇的紀錄表裡有一欄「是否到店」;這一篇處理的就是預約到到店之間的這一段。文中的數字、訊息範本與規則都是示範,用來說明做法,不是任何店家的實際成果,也不是法律意見。
重點摘要
- 客人沒來,多半是忘了、取消太麻煩,或覺得不去也沒差;每一種原因對應不同的做法。
- 預約成立時,用一則確認訊息寫清楚時間、項目、價格範圍、地點與取消方式。
- 提醒在前一天傳一次,高單價或長時段的服務當天再補一次;提醒只講預約,不夾帶促銷。
- 訂金適合高單價、名額有限或需要先準備的服務;民法規定可歸責於付定金的一方而無法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,店家的原因則要加倍返還,除非另有約定。
- 取消規則依通知時間分段,寫在預約前就看得到的地方,內容要合理,不能只對客人單方面不利。
三種常見的情況
下面是常見的情境舉例,不是特定店家的實際案例。
情況一:兩週前約的,客人忘了
熱門時段要提早預約,一家美甲店的客人兩週前約了週六。這兩週裡店家沒有再聯絡,客人行程一多就忘了。等店家打電話過去,客人才說「啊我忘了,那改下週好了」,這個時段已經空了。
情況二:熱門時段被先佔住,最後空著
一家餐廳週末的包廂一位難求,有客人先訂了位,說「人數再確認」,之後就沒有下文。店家不好意思催,也不敢把包廂給別人,最後到了時間沒人來,候位的客人早就走了。
情況三:收了訂金,取消時吵起來
一家民宿收了訂金,客人入住前三天說要取消,店家說訂金不退,客人說「當初沒有講」。雙方各說各話,客人在網路上留下不好的評價,店家也不確定自己的做法對不對。
三種情況分別卡在提醒、把預約說定,以及規則有沒有事先講清楚。下面先算一次空掉的時段值多少,再依序處理。
先算一次:空掉的時段值多少
很多店家知道爽約很煩,卻沒有算過它到底佔了多少。先把「沒來」分成兩種:事先通知取消的,還有機會補位;沒有通知、也沒有出現的,才是最傷的那一種。
未到率
一段期間內,預約了卻沒到、也沒有事先取消的人數 ÷ 同一期間的預約人數
示範(假設數字):一家美甲店上個月有 120 筆預約,其中 12 位沒來也沒通知,未到率 10%。如果平均每筆消費 1,200 元,這 12 個時段又都補不回來,一個月少了大約 14,400 元的營業額,還不包括已經備好的材料與排好的人手。
這個數字的用處是讓你知道值不值得處理、處理之後有沒有變好。實際的未到率要用自己的紀錄來算;前一兩個月還沒有資料時,先把每一筆預約有沒有到記下來,不要用推測的數字。
客人為什麼沒來
多數客人不是故意不來。把常見的原因分開來看,就知道要從哪裡下手:
| 原因 | 常見的情形 | 對應的做法 |
|---|---|---|
| 忘了 | 預約離現在很久,中間沒有任何聯絡 | 前一天提醒;預約超過一週的,前幾天再確認一次 |
| 取消太麻煩 | 要打電話才能取消,營業時間又打不通 | 給一個隨時能傳訊息的管道,取消不用說明理由 |
| 只是先佔位 | 同時約了好幾家,還沒決定 | 預約時把價格範圍與內容說清楚,必要時收訂金 |
| 資訊不清楚 | 找不到店、不知道哪裡停車、不確定要多久 | 確認訊息附地址、停車與大約需要的時間 |
| 覺得不去也沒差 | 店家沒有任何取消規則 | 事先講好取消規則,寫在預約前看得到的地方 |
前四種靠流程就能改善,最後一種才需要規則與訂金。先把流程做好,再考慮收訂金,客人比較能接受,店家也比較不需要真的動用規則。
預約成立時,就把事情說清楚
很多店家的預約只有一句「好的,週六兩點見」。這句話對當下的雙方很清楚,兩週後就不一定了。預約成立時傳一則完整的確認訊息,至少包含這幾件事:
- 日期與時間:寫出星期幾,避免日期看錯。
- 服務項目與大約需要的時間:讓客人知道要留多少時間。
- 價格範圍:包含什麼、什麼情況會另外收費,寫法可以參考哪些寫固定價格、哪些寫範圍。
- 地址、交通與停車:附上地圖連結,第一次來的客人最需要。
- 改期或取消怎麼聯絡:直接回覆這則訊息就可以。
- 取消規則的一句話:例如「需要改期請在前一天晚上八點前告知」。
示範訊息:「您好,已幫您保留 11 月 15 日(星期六)下午兩點的凝膠美甲,大約需要一個半小時,費用約 1,200 到 1,600 元,依款式不同。店在○○路○號,附近停車場步行三分鐘。需要改期請在前一天晚上八點前回覆這則訊息。」
這則訊息同時是之後的依據:客人忘了時間、對價格有疑問,或對取消規則有爭議時,雙方都能回頭看當初說好的內容。
提醒:什麼時候傳、說什麼
提醒是降低「忘了」最直接的方法。時機可以依預約的遠近與服務的長短調整:
- 前一天:所有預約都傳一次,時間選在客人通常會看手機的傍晚或晚上。
- 當天數小時前:高單價、時段長,或需要事先準備材料的服務,再補一次。
- 預約超過一週的:前三到五天先確認一次,客人要改期時,店家還有時間補位。
示範訊息:「提醒您明天(星期六)下午兩點的美甲預約,期待見到您。如果需要改期,直接回覆這則訊息就可以。」
提醒只講預約本身,不要順便夾帶促銷或新品。提醒是回應客人自己的預約,對他有幫助;夾了促銷,就變成行銷訊息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提供拒絕的方式,做法見聯絡客人的界線。提醒變成廣告,客人也比較容易略過或封鎖,反而失去提醒的效果。
讓客人取消,比直接不來更容易
店家常希望客人不要取消,但從空時段的角度看,事先取消比直接不來好得多:知道時段空出來,還有機會補位。所以取消的方式要簡單:
- 一個隨時能傳的管道:LINE 官方帳號或預約系統,不要只能打電話。
- 取消不用解釋理由:客人怕被追問,乾脆不說;店家只要回覆收到、提供改期的選項就好。
- 規則內的取消,態度一樣好:例如「沒問題,謝謝您提早告知,需要改期再跟我們說」。下次客人比較願意再約,也比較願意提早說。
- 準備候補名單:熱門時段額滿時,請想來的客人留下聯絡方式;有人取消時,依序詢問候補的人。
候補名單同樣要說清楚:這是有空位才通知,不是保證有位子。
訂金:要不要收、怎麼收
訂金能讓客人更重視這個預約,但也會讓一部分客人卻步。先看哪些服務適合收:
- 單價高、時段長,空一次損失很大的服務。
- 名額有限的熱門時段、包場或連假。
- 需要事先準備材料、訂貨或安排人手的服務。
- 曾經沒有通知就沒來的客人,再次預約時。
日常生活中店家常寫「訂金」,民法的用語是「定金」。依民法第 248 條,一方收受他方的定金時,推定契約成立。第 249 條規定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: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分;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的一方(例如客人無故不來)而無法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;因可歸責於收定金的一方(例如店家自己取消)而無法履行時,應加倍返還;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無法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。
店家收的「訂金」是不是民法上的定金,要看雙方怎麼約定,所以與其依賴法條的預設,不如把取消時怎麼處理寫清楚。幾個實務上的建議:
- 金額不要高到讓人卻步:訂金的目的是讓客人重視預約,不是預收全額。
- 寫清楚訂金會折抵:例如「訂金 500 元,到店時折抵消費」,客人才不會以為要多付一筆。
- 收到後回覆確認:寫明金額、對應的預約與取消規則,客人與店家都有紀錄。
- 店家自己取消時同樣負責:因為店家的原因無法服務,除了全額退還,也要想清楚是否依民法加倍返還,或另外約定合理的補償方式。規則不能只約束客人。
取消規則怎麼寫
取消規則最常見的寫法,是依通知的時間分段。下面是一家美甲店的示範,實際的時間與比例要依你的服務性質、準備成本與補位的難易度決定:
| 通知時間(示範) | 訂金怎麼處理(示範) |
|---|---|
| 預約前一天晚上八點以前 | 全額退還,或保留到下次預約使用 |
| 預約當天 | 保留一個月內改期使用一次 |
| 沒有通知、也沒有到店 | 訂金不退還 |
| 店家因自己的原因取消 | 全額退還,並另外提供補償 |
寫規則時,有幾件事要注意:
- 內容要合理:依消費者保護法,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,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;違反誠信原則、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。另外,民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,法院可以減到相當的數額。取消費用與實際損失差太多,就算客人同意了,也可能不被支持。
- 預約前就看得到:寫在價目頁、預約確認訊息與 LINE 的自動回應裡;規則只維護一個主要版本,其他地方連過去,做法見價格放在哪裡。
- 留彈性給不可抗力:颱風停班、突發疾病這類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情況,寫明可以改期或退還,客人會更信任你。
- 店裡每個人照同一套執行:有人退、有人不退,客人會覺得不公平,爭議反而更多。
有些行業另有主管機關公告的規定。消費者保護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選擇特定行業,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,內容可以包括契約的解除權與法律效果。以旅宿為例,交通部函頒的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〉就把定金上限與旅客取消時的退還比例寫成表格:
| 旅客解約的通知時間 | 返還已繳定金的比例 |
|---|---|
| 住宿日前 14 日以前 | 100% |
| 住宿日前 10 至 13 日 | 70% |
| 住宿日前 7 至 9 日 | 50% |
| 住宿日前 4 至 6 日 | 40% |
| 住宿日前 2 至 3 日 | 30% |
| 住宿日前 1 日 | 20% |
| 住宿日當日或未通知 | 不予返還 |
同一份範本也寫明,定金不得超過約定房價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,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連續假日的前夕及期間,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。經營民宿或旅館的店家,訂規則前要先看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;其他行業也可以先查自己的行業有沒有類似的規定。
不同產業的做法示範
下面是示範,實際做法要依店裡的服務與客群調整:
| 產業 | 提醒的時機(示範) | 訂金與規則(示範) | 要特別注意的 |
|---|---|---|---|
| 美髮、美甲 | 前一天傍晚;燙染等長時段當天早上再提醒 | 長時段或設計款收小額訂金,到店折抵 | 寫清楚遲到多久會影響後面的客人 |
| 餐廳訂位 | 前一天確認人數與時間 | 包場、包廂或節日套餐收訂金,平日訂位通常不收 | 寫清楚保留座位的時間,例如超過十五分鐘未到會釋出 |
| 民宿、旅館 | 入住前三到五天確認,前一天提醒入住時間 | 依主管機關的範本與規定處理定金與退還 | 連假前後的規定不同,先看最新公告 |
| 課程、手作教室 | 開課前一天提醒,附上地點與要帶的東西 | 名額有限的課程預先收費,寫明改期與退費方式 | 寫清楚最低開課人數,人數不足時怎麼處理 |
| 寵物美容 | 前一天提醒,附上接送時間 | 大型犬或長時間服務收小額訂金 | 寫清楚毛孩狀況不適合服務時,怎麼改期與收費 |
記下來:未到率有沒有變好
改了提醒或規則之後,用數字確認有沒有效。第五篇的紀錄表已經有「預約日期」與「是否到店」兩欄,再把「事先取消」和「沒有通知也沒來」分開記,就能每個月算一次未到率。
- 一次只改一件事:這個月先加前一天的提醒,下個月再考慮訂金,才分得出哪一個有效。
- 取消與未到分開看:取消變多但未到變少,代表客人願意提早說,空時段比較有機會補上,這是好事。
- 看一個月以上:一週的數字起伏很大,至少比較一個月。
如果預約很多、到店卻少,也回頭看看詢問那一段:客人是不是在不確定價格或內容的情況下就先約了。報價說清楚,常常就能減少「先佔位」的預約。
這週就可以做的四件事
- 算一次上個月的未到率:從 LINE 對話或預約本,數出沒有通知也沒來的人數。
- 寫好一則確認訊息範本:時間、項目、價格範圍、地址停車與改期方式,店裡每個人都用同一則。
- 開始前一天提醒:先從所有預約都提醒一次做起,持續一個月。
- 寫下取消規則的一句話:先不收訂金也沒關係,至少讓客人知道幾點前要告知。
傑可里怎麼做
店家的預約、提醒與取消由店家自己處理,我們不代為聯絡客人。我們做的是讓文章幫你在客人預約之前就把事情說清楚:店家推薦文章與商家報導可以寫出預約方式、價格範圍、交通與停車,以及你提供的取消規則,客人看完再來預約,比較不會出現「當初沒有講」的情況。店家推薦文章、商家報導與部落客體驗文含 6 個月成效維護,維護期間如果你提供的數字顯示預約多、到店少,我們會提出書面建議;實際的規則與訂金由店家決定。報表格式見示範月報,各項服務見店家推薦文章等服務頁。
常見問題
一定要收訂金嗎?
不一定。多數店家先做好確認與提醒,未到率就會下降。訂金適合高單價、名額有限或需要事先準備的服務,也可以只針對曾經沒有通知就沒來的客人。
客人沒來,訂金可以不退嗎?
要看雙方怎麼約定。依民法,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的一方而無法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;但最好的做法是在收訂金前就把規則寫清楚,並讓客人確認,避免事後各說各話。
店家臨時無法服務,要怎麼處理?
民法規定,因可歸責於收定金的一方而無法履行時,應加倍返還定金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。實務上至少全額退還,並主動提供改期或補償,規則不能只約束客人。
提醒訊息可以順便放優惠嗎?
建議分開。提醒是回應客人自己的預約;放了優惠就變成行銷訊息,要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,客人也比較容易把提醒當成廣告略過。
取消規則要寫在哪裡?
寫在客人預約前就看得到的地方,例如價目頁、LINE 的歡迎訊息或自動回應,並在預約確認訊息裡再寫一次。規則只維護一個主要版本,其他地方連過去。
參考資料
- 民法第 248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。
- 民法第 249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的四款規定,包括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時不得請求返還、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時應加倍返還。
- 民法第 25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-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;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
-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。
-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,內容得包括契約之解除權、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。
-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(交通部,106 年 7 月 21 日觀宿字第 1060600630 號函頒):第六點定金上限,第七點旅客解約時定金與預收房價的返還標準。
參考資料查詢日期:2026-10-26。本文是一般性的整理,不是個案的法律意見;個案以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認定為準,旅宿業的規定以交通部觀光署最新公告為準。